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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汕头市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领导机构的通知
转发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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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转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
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转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转发关于2011年度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关于做好201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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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举办2010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汕头市2010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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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
转发《关于实施城镇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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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海区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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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准则的通知
关于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人事局行政执法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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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粤东高级技工学校澄海分校2009年招生信息
转发关于停止收取汕头市跨区就业人员调配费的通知
转发关于举办2009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关于加强全省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工作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批准设立汕头市澄海区西华汽车维修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的通知
转发关于开展全省企业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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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广东省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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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二00五年春运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方案》和《开展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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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集体合同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转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汕人社函[2011]5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实施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297号)的要求,做好办理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各项准备工作。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1]3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粤府[2006]96号)关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政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采取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解决年龄偏大的继续缴费人员老有所养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符合粤府[2006]96号文继续缴费条件的参保人。
        二、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选择向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一)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
        (二)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续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三、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
        按申请人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的时间(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为10年),以申请趸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基数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趸缴金额=申请趸缴时所在社保年度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X[第1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第2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X(1+5%)+第3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X(1+5)2+...+第n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X(1+5%)(n-1次方)]X缴费比例。
        其中:社保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缴费比例:申请趸缴时当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四、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
        一次性趸缴的保险费中,按缴费基数8%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
        五、缴费年限和缴费指数
        一次性趸缴年限与趸缴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一次性趸缴期间的缴费指数按“1”计算。
        六、办理缴费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继续缴费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审核。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申请人员的申请条件,计算趸缴年限和趸缴金额,向申请人出具审核意见。
        (三)缴费。经批准一次性趸缴的人员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同意一次性趸缴的审核意见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缴费。
        七、申领待遇
        一次性趸缴人员缴清全部费用后,可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发放。
        八、退费情形
        一次性趸缴人员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前(不含当日)死亡的,一次性趸缴的养老保险费按《继承法》有关规定处理。
        九、实施时间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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