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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事务代理服务
 
一、 服务对象

1、 改革改制企业已领取经济补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不再保留原职工身份的人员;
2、 改革改制企业不领取经济补偿,要求保留职工身份,但不再继续留在企业的人员;
3、 由于本人原因被企业辞退、除名,职工档案仍留在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人员;
4、 技工学校毕业生、自费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仍未找到就业单位,现毕业生档案仍留在学校或有关部门的人员;
5、 市内外在职正式职工,到本市内暂不能为职工本人办理正常调配手续的用人单位工作时,经审查合格办理挂靠人事关系;
6、 用人单位招录用员工、其人事档案关系寄存的外派劳务人员。

二、 办理程序

1、 改革改制企业要求寄存工人档案的,企业应对已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费、了结职工劳动关系的人员登记造册,连同书面申请,报送区职业介绍所,经审查符合办理寄存条件的,发给寄存档案登记表,填写后经企业主管局签署意见及加盖公章,报区职业介绍所办理手续;
2、 由于本人原因被企业辞退、除名,职工档案仍留在企业或其主管部门的人员,企业应将此类人员登记造册,连同书面申请,报送区职业介绍所,经审查符合办理寄存档案条件的,发给寄存档案登记表,填写后经企业及主管局签署意见及加盖公章,报区职业介绍所办理手续;
3、 技工学校毕业生、自费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仍未找到就业单位,现毕业生档案仍保留在学校或有关部门,要求办理寄档手续的,应持本人毕业证书、身份证、照片2张及书面申请,向区职业介绍所申请,经审查符合寄存档案条件的,给予办理手续;
4、 办理挂靠人事关系人员应领取工人调动的商调表,挂靠人事关系登记表,经审查合格给予办理手续;
5、 对外派劳务人员应持登记表、身份证、毕业证、体检表、计划生育证明、照片2张及用人单位申请书,经审查合格给予办理劳务派遣手续。

三、 提供服务

1、 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严格保管档案;
2、 按有关政策规定为符合招工、调动条件者办理档案重新启用及转出手续;
3、 为寄存档案者出具国家政策规定允许的证明;
4、 为寄存档案者原所在企业或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借阅、审查档案、出具有关证明提供方便和服务;
5、 对有就业意向的寄存档案者,通过劳务集市优先给予免费介绍、推荐就业;
6、 为符合挂靠人事关系条件者办理挂靠人事关系手续;
7、 为档案寄存者代办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调动手续、退休手续、出国手续、护照等手续;
8、 为用人单位代办用工申报、劳动合同登记、劳动年审、招聘广告等手续。

四、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收费对象
备注
劳动事务代理服务
人/月
50
汕价【2002】154号
委托者
包括保管和整理档案、保留原有身份、计算和核定工龄、办理养老、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代办技术职能和等级认定、办理政审、调动、退休手续,出具以劳动人事档案为依据的证明,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等。
档案托管
人/月
20
委托者
包括保留原有身份、职称、原已确认连续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政策规定办理接续手续。
代办社会保险、住
房公积金
项/月
4
委托者
仅指代办费(下同)
代办调动手续
人/次
80
委托者
代办退休手续
人/次
40
委托者
代办出国政审
人/次
96
委托者
代办护照
人/次
120
委托者
代办用工申报
人/次
8
委托者
代办劳动合同鉴证
人/次
4
委托者
代办劳动年审
每单位
80
委托者
代办招聘广告
16%
委托者
按广告额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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