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海人力资源网
仲裁指南
汕头市澄海区促进创业就业政策
外国人在澄就业许可办事指南
台港澳人员在澄就业许可办事指南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高技能人才入户工作会议
关于成立汕头市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领导机构的通知
转发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转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
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转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转发关于2011年度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关于做好201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
关于调整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转发关于举办2010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汕头市2010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方案
关于引导和鼓励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
转发《关于实施城镇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澄海区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办理流程
敬告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准则的通知
关于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人事局行政执法有关事项
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检查通知
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方案
转发广东省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粤东高级技工学校澄海分校2009年招生信息
转发关于停止收取汕头市跨区就业人员调配费的通知
转发关于举办2009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关于加强全省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工作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批准设立汕头市澄海区西华汽车维修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的通知
转发关于开展全省企业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关于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
有关促进就业政策及措施
关于印发《2008年广东省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2007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的通告
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度检查审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6年汕头市部分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澄海市职工挂靠人事关系暂行规定
印发汕头市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转发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
汕头市澄海区非公有制企业人事立户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汕头市开展人事代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农民工维权手册(200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2005年度各镇(街道)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
汕头市澄海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汕澄就办[2005]03号
2005年检合格单位和表彰先进的决定
印发《二00五年春运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方案》和《开展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工人及技校毕业生寄存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集体合同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人事局
文件
粤人交[1989]05号


关于贯彻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
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各市、县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局以上单位、中央驻粤单位干部(人事)处: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98]5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已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以粤组通(88)56号文转发给你们。现就各地、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            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划分问题
    根据《通知》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省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按以下办法划分管理权限。
    辞职、辞退等流动人员在待业期间,其人事档案除原属省、市、县委组织部管理的,仍由省、市、县委组织部管理外,其余均由其流动前所在单位人事管理关系归属政府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不包分配暂时未落实工作单位和虽按国家任务招收,但未被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政府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应聘到外商独资企业、外国企业驻粤代表机构、乡镇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私人企业的流动人员,其人事档案由政府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辞取、辞退、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流动人员就业后,其人事档案由县以上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管理,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不属于县以上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由用单位人事管理关系归属的政府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二、    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办法和管理问题
    流动人员原单位在流动人员离开单位时,可按本《意见》关于管理权限划分的规定,将其人事档案转给有关单位。在转递档案时,应写明转递原因,提供有关流动(辞职、辞退、退职等)证明。档案转出后,应将转去单位通知其本人。
流动人员重新就业后,按本《意见》规定应管理其人事档案的单位,可凭流动人员就业证明,向原来管理其人事档案的单位索取档案,原单位应予转递。
 查阅、转递、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按组织人事部门有关人事档案管理执行。
三、    关于非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擅自承接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移交问题
 《通知》规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统一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等机构负责,其他机构不得承担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在《通知》下发之前,我省一些非党委组织和政府人事部门承接了部分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以这部分人事档案,应按本《意见》的规定,于今年十月底前向当地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移交完毕。各地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局应检查督促这项工作。
各地应重视流动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要建立规章制度,并不断加以总结、完善。在实际工作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报告。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人事局          
      一九八九年八月十日   
  • 客户服务热线:0754-85730445    传真:0754-85813729    人才网技术支持:0754-85730445   技术支持及合作伙伴:  客服QQ:
     
  • Copyright ® 2002 澄海人才网 版权所有 未经澄海人才网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的招聘信息及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