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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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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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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手册(200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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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
汕头市澄海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汕澄就办[2005]03号
2005年检合格单位和表彰先进的决定
印发《二00五年春运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方案》和《开展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工人及技校毕业生寄存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集体合同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执法的行政机关
机关名称:汕头市澄海区人事局
法律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
2、《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辖区内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三定规定”名称和文号:《关于印发〈澄海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澄机编[2002]42号)
(二)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
(无)
(三)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无)

二、汕头市澄海区人事局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依据的名称
制定、发布机  关
生效时间
法律规范形 式
备 注
1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1年10月1日
部门规章
2005年3月修改
2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3年2月1日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
 

三、汕头市澄海区人事局行政处罚(8项)
 
(一)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2、《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责令停办,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2、《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六)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中介活动,或者以委托、挂靠、转让、承包等方式经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五)擅自管理流动人才人事档案的,责令立即向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门移交人事档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
2、《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二)擅自举办人才交流会的,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中有歧视性行为、阻碍人才合理流动或者擅自招聘第二十一条所列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四)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招聘人才活动中有欺诈行为或者收取不合法费用的,责令退还收取的不合法费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制造、兜售、使用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三)使用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制造、兜售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法行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中介活动的,或者以委托、挂靠、转让、承包等方式经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六)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中介活动,或者以委托、挂靠、转让、承包等方式经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备注:以上行政处罚尚未制定法定程序、时限和实施细则。相关政策规定: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3]270号)
 

    四、汕头市澄海区人事局行政许可(3项)
 
(一)许可名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
法律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专营或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的,必须申领许可证。”
2、《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事行政部门接到申请书后,应当按照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经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事人才中介信息网络业务的机构,由人事行政部门发给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作出该许可的法定程序、时限和法律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二)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九条“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核完毕,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批准同意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经批准获得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属事业单位的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属企业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其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其机构名称应当在申领许可证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
第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三)人才推荐;
(四)人才招聘;
(五)人才培训;
(六)人才测评;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审批机关可以根据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区或行业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自身的设备条件、人员和管理情况等,批准其开展一项或多项业务。”
2、《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作出相应规定。
 
(二)许可名称:从事人事代理公共业务
法律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开展以下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授权。
(一)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二) 因私出国政审;
(三) 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 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
(五) 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
(六) 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2、《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未经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才人事档案,不得开展与流动人才人事档案相关的出国政审、身份认定、工龄计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人事管理业务。”
作出该许可的法定程序、时限和法律依据:
 
(三)许可名称:举办人才交流会
法律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其中举办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须经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名称冠以“中国”、“全国”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省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
第二十四条“人才交流会应当由具备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举办者应当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
2、《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以招聘人才为对象的各类人才交流会,应当由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并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其中举办冠以“广东”、“全省”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以及跨地级以上市或者面向全省组织招聘单位的人才交流会,必须经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
作出该许可的法定程序、时限和法律依据:
 

五、汕头市澄海区人事局行政检查(1项)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行政检查
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审批机关负责对其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审批机关应公布检查结果。”
作出该行政检查的法定程序、时限及其法律依据:
 
 

六、汕头市澄海区人事局执法职责分解表
单位名称
执法行为
执法依据
执法责任
澄海区人事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和《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根据《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在人才市场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违规审批的;
(二)参与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经营活动,谋取私利的;
(三)在执法中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澄海区人事局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和《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澄海区人事局
对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澄海区人事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和《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澄海区人事局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和《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澄海区人事局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和《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澄海区人事局
对制造、兜售、使用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澄海区人事局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中介活动的,或者以委托、挂靠、转让、承包等方式经营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汕头市澄海区人事局执法职责分解表
单位名称
执法行为
执法依据
执法责任
澄海区人事局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根据《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在人才市场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违规审批的;
(二)参与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经营活动,谋取私利的;
(三)在执法中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澄海区人事局
从事人事代理公共业务许可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和《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澄海区人事局
举办人才交流会许可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澄海区人事局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行政检查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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