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海人力资源网
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转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转发关于2011年度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关于做好201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
关于调整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转发关于举办2010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汕头市2010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方案
关于引导和鼓励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
转发《关于实施城镇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澄海区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办理流程
敬告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准则的通知
关于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人事局行政执法有关事项
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检查通知
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方案
转发广东省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粤东高级技工学校澄海分校2009年招生信息
转发关于停止收取汕头市跨区就业人员调配费的通知
转发关于举办2009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关于加强全省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工作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批准设立汕头市澄海区西华汽车维修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的通知
转发关于开展全省企业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关于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
有关促进就业政策及措施
关于印发《2008年广东省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2007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的通告
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度检查审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6年汕头市部分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澄海市职工挂靠人事关系暂行规定
印发汕头市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转发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
汕头市澄海区非公有制企业人事立户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汕头市开展人事代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农民工维权手册(200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2005年度各镇(街道)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
汕头市澄海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汕澄就办[2005]03号
2005年检合格单位和表彰先进的决定
印发《二00五年春运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方案》和《开展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工人及技校毕业生寄存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集体合同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汕人社〔201011

  

 

关于做好2010年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既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又是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验证要求

(一)公需科目:专业技术人员每个晋升周期内(从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后到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当年,验证时间最长为近5年),每年必须完成1门公需科目的学习。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教程》为今年必修科目,《专业技术人员科技论文写作教程》、《知识产权法基础与实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与创新能力教程》、《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知识经济之路》为往年公需科目。

(二)专业科目(含个人选修科目):专业技术人员每个晋升周期内,每年应当完成1门(含)以上的专业科目的学习。

学习形式可以为培训班,研讨班、进修班,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远程教育,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方式。

(三)学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当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即72学时)。

二、继续教育证书的验证程序

(一)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常规验证及对其继续教育证书按验证时间、内容要求进行初审。完成继续教育的,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验证。办理继续教育证书验证时间从7月开始至今年底结束。

(二)市直单位的验证,以及各区县中级晋升高级(含正、副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验证,由市直单位和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集中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验证(地址:市长平路财政大楼一楼西厅,电话:88489856)。

(三)各区县申报晋升中级以下(含中级)的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验证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负责。

(四)中小学教师和卫生类专业技术人员的验证,先分别送教育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进行专业科目的验证,出具“完成继续教育专业科目证明”,再集中将相关材料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进行公需科目的验证。

三、继续教育证书验证结果使用

经验证,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出具 “完成继续教育证明书”,作为申报、晋升、报考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及聘任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证明材料。报送申报材料时,必须提交“完成继续教育证明书”,否则,作未具备条件处理。

四、几点要求

(一)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如实登记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做好《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是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验证的意识,增强他们参与继续教育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每位专业技术人员应有人手一本《继续教育证书》。参加继续教育后,负责施教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承办单位)应及时审核学员的培训情况及考核结果,并按时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签证。

(二)各单位要尽快将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情况,按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三个方面(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学时要求)进行调查摸底,对其《继续教育证书》进行初审,对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者,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组织参加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应做好整体规划和统筹安排,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三)各单位应在规定的验证时间内,将本单位周期验证对象的证书,连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名册表》(见附件),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办理验证。

 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名册表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  证书验证  通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428日印发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名册表

 

报送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2010       

姓 名

现专业技术资格获得时间

拟续聘或

申报(报考)专技资格

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人社局

验证意见

公需科目

专业科目

 

科目数

学时数

科目数

学时数

科目数

学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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