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海人力资源网
仲裁指南
汕头市澄海区促进创业就业政策
外国人在澄就业许可办事指南
台港澳人员在澄就业许可办事指南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高技能人才入户工作会议
关于成立汕头市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领导机构的通知
转发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转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
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转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转发关于2011年度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关于做好201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
关于调整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转发关于举办2010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汕头市2010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方案
关于引导和鼓励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
转发《关于实施城镇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澄海区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办理流程
敬告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准则的通知
关于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人事局行政执法有关事项
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检查通知
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方案
转发广东省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粤东高级技工学校澄海分校2009年招生信息
转发关于停止收取汕头市跨区就业人员调配费的通知
转发关于举办2009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关于加强全省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工作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批准设立汕头市澄海区西华汽车维修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的通知
转发关于开展全省企业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关于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
有关促进就业政策及措施
关于印发《2008年广东省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2007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的通告
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度检查审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6年汕头市部分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澄海市职工挂靠人事关系暂行规定
印发汕头市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转发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
汕头市澄海区非公有制企业人事立户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汕头市开展人事代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农民工维权手册(200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2005年度各镇(街道)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
汕头市澄海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汕澄就办[2005]03号
2005年检合格单位和表彰先进的决定
印发《二00五年春运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方案》和《开展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工人及技校毕业生寄存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集体合同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关于企业工人及技校毕业生寄存档案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市直局以上有关单位,各镇(街道)劳动管理所:
  为配合我市企业改革,加强工人档案管理服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企业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发展崐和社会稳定,根据我市实际,现就解决企业工人及技校毕业生寄存档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寄存档案对象
  1、改革改制企业已领取经济补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不再保留原来职工身份的人员;
  2、改革改制企业不领取经济补偿,要求保留职工身份,但不再继续留在企业的人员;
  3、由于本人原因被企业辞退、除名,职工档案仍留在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人员;
  4、技工学校毕业生、自费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仍未找到就业单位,现毕业生档案仍留在学校或有关部门的人员。
  二、办理寄存档案手续及收费标准
  1、改革改制企业要求寄存工人档案的,企业应对已领崐取一次性经济补偿费、了结职工劳动关系的人员登记造册,连同书面申请,报送市职业介绍所(办公地址:市区中山北路水关亭劳动培训中心一楼,联系电话:5730488),经审查符合办理寄存档案条件的,发给寄存档案登记表,填写后经企业及主管局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市职业介绍所办理手续。
  2、由于本人原因被企业辞退、除名,职工档案仍留在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人员,企业应将此类人员登记造册,连同书面申请,报送市职业介绍所,经审查符合办理寄存档案条件的,发给寄存档案登记表,填写后经企业及主管局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市职业介绍所办理手续。
  3、技工学校毕业生、自费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仍未找到就业单位,现毕业生档案仍保留在学校或有关部门,要求办理寄存档案手续的,应持本人毕业证书及书面申请,向市职业介绍所申请,经审查符合寄存档案条件的,给予办理手续。
  4、办理寄存档案收费标准,按每档120元一次性缴交寄存档案管理费。
  三、市职业介绍所提供以下服务  1、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严格保管档案;
  2、按有关政策规定为符合招工、调动条件者办理档案重新启用及转出手续;
  3、为寄存档案者出具国家政策规定允许的证明&#59&#59&#59;
 4、为寄存档案者原所在企业或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借阅、审查档案、出具有关证明提供方便和服务;
  5、对有就业意向的寄存档案者,通过劳务集市优先给予免费介绍、推荐就业;
  6、为符合挂靠人事关系条件者办理挂靠人事关系手续。
  四、市职业介绍所是办理全市工人寄存档案业务的专门管理机构,任何其它部门和机构都不得擅自办理工人档案寄存手续。市劳动局对档案寄存工作实施监管,工人档案由计划调配工资科负责监管,技工学校毕业生档案的由职技科负责监管。对改革改制企业工人档案不按规定办理寄存手续的,涉及办理招工、调动、退休等业务手续时,市劳动局将无法办理。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予重视,积极配合。
  五、列入改革改制企业,或前已实行改革改制的企业,符合挂靠职工人事关系条件的人员以及第一条第四款所列各类毕业生,符合挂靠人事关系条件需办理挂靠人事关系的,仍按《澄海市职工挂靠人事关系暂行规定》(澄劳字[1997]
13号)的规定办法办理。
  附:《澄海市职工挂靠人事关系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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