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海人力资源网
外国人在澄就业许可办事指南
台港澳人员在澄就业许可办事指南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高技能人才入户工作会议
关于成立汕头市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领导机构的通知
转发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转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
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转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转发关于2011年度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关于做好201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
关于调整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转发关于举办2010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汕头市2010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方案
关于引导和鼓励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
转发《关于实施城镇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澄海区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办理流程
敬告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准则的通知
关于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人事局行政执法有关事项
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检查通知
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方案
转发广东省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粤东高级技工学校澄海分校2009年招生信息
转发关于停止收取汕头市跨区就业人员调配费的通知
转发关于举办2009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关于加强全省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工作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批准设立汕头市澄海区西华汽车维修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的通知
转发关于开展全省企业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关于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
有关促进就业政策及措施
关于印发《2008年广东省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2007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的通告
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度检查审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6年汕头市部分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澄海市职工挂靠人事关系暂行规定
印发汕头市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转发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
汕头市澄海区非公有制企业人事立户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汕头市开展人事代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农民工维权手册(200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2005年度各镇(街道)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
汕头市澄海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汕澄就办[2005]03号
2005年检合格单位和表彰先进的决定
印发《二00五年春运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方案》和《开展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工人及技校毕业生寄存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集体合同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汕头市澄海区非公有制企业人事立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为我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人事服务,促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区一级以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包括民营、私营、外商投资、合资经营,以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人事立户是指在国家、省、市人事法规政策的指导下,让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有制企业,设立独立的人事管理户头,除人事档案管理按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外,享有与区直国有企业同等的人事管理权限。
本暂行办法只限于人事业务的服务范围。
第四条  人事立户以自愿申请设立为原则。
第五条  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事立户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法规和政策对立户单位给予人事业务的指导、服务。
立户单位应自觉遵守人事管理法规、政策,积极配合政府人事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章         立户条件
第七条 具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权,诚实守信、守法经营,近两年工商、税务年审合格,有独立人事或人力资源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非公有制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人事立户:
(一) 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工业企业500万元以上、批发贸易企业2000万元以上、零售贸易企业500万以上;
(二)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达100人以上的企业;
(三) 国家、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四) 具三级或乙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设计或装饰工程企业;
(五) 获得省、市政府表彰的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所在的企业。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符合上述条件要求的非公有制企业申请人事立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 设立人事管理户头的申请函;
(二) 填写《人事立户登记表》;
(三) 属外地在澄分支机构的单位,还须提供上级部门同意其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设立人事户头的函;
(四) 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五) 提供第七条条件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对符合立户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经核准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给《人事立户登记证》。
第十条 有经营单位和管理单位的企业,只开设管理单位的人事管理户头;外地在澄分支机构开设人事户头只限在澄海区一级单位。
第四章  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 《人事立户登记证》是立户单位到区政府人事部门办理人事业务的有效凭证。人事立户的单位凭《人事立户登记证》可直接到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办理相关人事业务,包括:
(一)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交流调动;
(二)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认定以及各项职称考试;
(三) 高等、中专学校毕业生的接收派遣;
(四) 因公出国、赴港澳干部的政审;
(五)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六) 经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引进的外地人才,其户口关系按区政府《汕头市澄海区户口迁移若干规定》(汕澄府[2004]2号)执行。
(七) 其他人事业务事项。
第十二条 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立户单位及时发布人事政策、人事业务信息,并进行具体的人事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立户单位根据需要可委托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业务。委托实行人事代理的,按人事代理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五章  变更、注销、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立户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立户资格。
第十五条 《人事立户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除发证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
第十六条 立户单位名称或地址、法人代表变更,应申请《人事立户登记证》变更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         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
(二)         营业执照副本;
(三)         区工商行政部门的变更通知。
经发证机关核准后,重新发给《人事立户登记证》。
第十七条 立户单位注销、撤并时,应交回《人事立户登记证》,该证被发证机关收缴后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人事立户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有关单位在建立人事立户的次年起,须于每年5月份到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办理年度检查手续,对检查不合格的,予以取消其立户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电话:0754-5878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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