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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澄就业许可办事指南
台港澳人员在澄就业许可办事指南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高技能人才入户工作会议
关于成立汕头市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领导机构的通知
转发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转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
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转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转发关于2011年度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关于做好201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
关于调整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转发关于举办2010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汕头市2010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方案
关于引导和鼓励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
转发《关于实施城镇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澄海区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办理流程
敬告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准则的通知
关于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人事局行政执法有关事项
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检查通知
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方案
转发广东省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粤东高级技工学校澄海分校2009年招生信息
转发关于停止收取汕头市跨区就业人员调配费的通知
转发关于举办2009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关于加强全省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工作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批准设立汕头市澄海区西华汽车维修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的通知
转发关于开展全省企业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关于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
有关促进就业政策及措施
关于印发《2008年广东省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2007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的通告
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度检查审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6年汕头市部分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澄海市职工挂靠人事关系暂行规定
印发汕头市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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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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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非公有制企业人事立户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汕头市开展人事代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农民工维权手册(200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2005年度各镇(街道)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
汕头市澄海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汕澄就办[2005]03号
2005年检合格单位和表彰先进的决定
印发《二00五年春运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方案》和《开展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工人及技校毕业生寄存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集体合同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劳社发〔2009〕8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一日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第四条  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省直属企业、部队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复文件报送企业登记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见附件一),写明岗位(工种)的职能、特点和申请理由。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实施方案及规章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并提交公示反馈意见。

(三)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名册及职工签名表(见附件二)。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五)实行期满需再次申请的企业,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施情况。

(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实际需要,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一)申请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

(二)申请实行以季、半年或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报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实地核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工作时间、考勤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工资分配制度及支付情况;

(二)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人员工作岗位和工时安排等情况;

(三)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意见。

企业和劳动者应当对审查工作予以配合,据实提供材料。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决定。如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时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从补齐之日起计算。

批准决定中应当包含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名称、实行时间、综合计算工时计算周期、执行中的注意事项,并可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对劳动者日或周工作时限作出具体规定。每次批准实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九条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决定在单位内公示,明确实行的工种及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不得混岗混员、擅自扩大实行范围。

企业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其他考核标准,合理安排劳动者休息。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应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计发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登记存档制度。登记存档内容应包括实行人员、岗位、实行时间、综合计算工时计算周期、综合计算工时考勤记录,并应经劳动者签名确认。档案应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监督检查,建立企业执行工时情况定期检查和信息公布制度,并将企业执行工时制度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监督机制。对于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开始施行。已批准实行但没有规定实行期限的企业,应在本办法发出之日起60日内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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