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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劳社[2009]79号     

      关于印发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准则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准则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2009]127号)规定,制定本审核准则。具体如下:

      一、适用企业范围  

      (一)应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

      1、包括应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省属、军队企业;

      2、包括我市各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前已改制关闭、破产或退出市场的企业; 

      3、包括应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二)原我省范围内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农场、垦殖场。  

      (三)原驻海南岛的广东省所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海南省建省后改为海南地方所属的各类企业)。  

      (四)回城知青就业的县以下集体企业、管理回城后没有安排就业知青档案的档案代理机构。  

      以上国有和集体企业、农场、垦殖场以及知青下乡地统称“原企业”。

      二、适用人员范围  

      (一)现为本市户籍,1978年6月1日至我市各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期间,离开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其离开原企业的工作年限,按国家规定不能计算为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原固定职工。

      1、应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职工(含干部和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县以上集体固定工转全民合同制职工。下同)。

      2、应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省属、军队企业原固定职工。

      3、我市养老保险统筹前已改制关闭、破产、退出市场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职工。

      4、应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原固定职工(含干部和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县以上集体固定工转全民合同制职工)。  

      (二)现为本市户籍,1978年6月1日至各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期间,离开原我省范围内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农场、垦殖场的原固定职工。  

      (三)现为本市户籍,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驻海南岛的广东省所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海南省建省后改为海南地方所属的各类企业)的原固定职工。  

      (四)现为本市户籍,回城后没有安排就业或被安排到县以下集体企业就业的原我省知青(含分配到农场、垦殖场和兵团当职工的知青)。

      上述几类人员统称“早期离开企业人员”。

      三、审核机构  

      申请人现参保单位(或本人户籍)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审核手续;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分局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四、报审资料  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以下原始资料:  

      (一)申请补缴人员原始档案及相关资料;  

      (二)证明原全民固定工、干部、县以上集体固定工(或转全民合同制职工)、农场、垦殖场固定职工或知青身份的原始资料;  

      (三)参加工作(或上山下乡)时间、履历和转正定级的原始资料;  

      (四)离开原企业时的原始资料;  

      (五)已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证明资料。

      五、审核程序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一程序:提出申请  

      办理机构:现参保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

      1、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已参保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由其现参保单位(含按粤府[1993]83号文规定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各类企业、单位)提出申请;未参保及原自管档案的人员(包括原省内国有集体企业、农场、垦殖场固定职工、原驻海南岛的我省企业固定职工、回城后没有安排就业的原知青),须先将档案移交至本人户籍所属的档案代理机构代管,由档案代理机构提出申请。

      2、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可到现参保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所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领《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并携下列资料到现参保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提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

      (1)《审核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已参保的申请人最后参保地的《基本情况表》或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从未参保人员无须提供)。

      3、现参保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根据职工本人档案材料如实填写《审核表》,并备齐上述送审材料,到所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一次性缴费初审。  

      第二程序:初审  

      办理机构: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上报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档案材料进行初审:

      1、经办人检查档案是否完整,送审材料是否齐全,表格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确定是否接受申请;送审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须一次性告知;

      2、初审人根据送审材料及有关政策规定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准入条件、在原企业的工作(或上山下乡)年限;

      3、送审材料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填写《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费受理存根(回执)》。《受理存根》由受理初审机构留存,《受理回执》交申请人作为查询依据。  

      第三程序:公示  

      办理机构:现参保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档案材料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确定公示对象书面情况,交由现参保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进行公示;

      2、公示期为7天;

      3、现参保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负责搜集群众对公示对象的反映情况和意见,并于公示期结束后2天内,将书面情况反馈给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4、已经开通网站的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以通过网站对公示对象进行公示。  

      第四程序:复核  

      办理机构: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现参保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上报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的材料和公示反馈情况,提出复核意见:

      1、复核人根据送审材料、公示反馈情况及有关政策规定复核申请人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段;

      2、通过复核的,复核人在《审批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栏填写意见并盖章。  

      第五程序:办理参保缴费  

      办理机构: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一)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当前仍在参保缴费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由其当前参保缴费单位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补缴有关缴费手续。  

      (二)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已停保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由其委托原企业(或本人户籍)所在市(区、县)的档案代理机构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有关缴费手续。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确认意见和有关报审材料办理一次性缴费:

      1、申请人选择确认一次性缴费年限;

      2、开具缴款清单;

      3、确认补缴金额到帐后为申请人记录相应的缴费历史和个人帐户;

      4、受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申领养老金手续或为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职工办理续缴社会保险费手续;

      5、受理已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的待遇重核。  

      六、遗失档案人员的审核依据和办理程序  

      (一)审核依据  

      无法找到个人档案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须提供以下原始资料:

      1、证明申请人原全民固定工、干部、县以上集体固定工(或转全民合同制职工)、农场、垦殖场固定职工或知青身份的原始资料;

      2、申请人进入和离开原企业(或下乡地)工作时间或本人保存的进入和离开原企业(或下乡地)工作时间的相关有效原始资料。  

      (二)具体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以及进入和离开原企业(或下乡地)工作时间及其身份证明等原始资料,到原企业或本人户籍所属的档案代理机构办理遗失本人档案的申报手续,填报《遗失档案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情况表》(以下简称《遗失档案情况表》)。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档案代理机构报送的《遗失档案情况表》及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向申请人原企业或相关部门发出《关于协助查找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有关原始书证的联系函》(以下简称《协查联系函》),由档案代理机构交申请人向原企业办理协助查找其个人身份、进入和离开原企业工作时间等原始资料的手续。

      3、原企业应本着对申报人负责的态度,认真查找与申报人工作经历和身份有关的原始书证。原企业已不存在的,由原企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协助查找。对查找到的能证实申报人属于固定工(干部)身份、进入和离开原企业(或下乡地)工作时间的原始书证,原企业复印后加盖本单位的公章(原企业不存在的加盖原企业主管部门的公章)。在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出的《协查联系函》30天内,连同填写好的《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申报人工作经历的证明》(以下简称《工作证明》)一起密封后交申报人。

      对无法查找到原始书证的,原企业也应填写《工作证明》,密封后,在收到劳动保障部门联系函30天内交申报人。申报人须及时将原企业提供的资料交回档案代理机构,不得擅自拆封。

      4、档案代理机构凭申请人原企业或相关部门提供的进入和离开原企业工作(或下乡地)时间的原始资料按规定程序到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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