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海人力资源网
仲裁指南
汕头市澄海区促进创业就业政策
外国人在澄就业许可办事指南
台港澳人员在澄就业许可办事指南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高技能人才入户工作会议
关于成立汕头市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领导机构的通知
转发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转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
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转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转发关于2011年度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关于做好201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
关于调整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转发关于举办2010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汕头市2010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方案
关于引导和鼓励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
转发《关于实施城镇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澄海区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办理流程
敬告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准则的通知
关于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人事局行政执法有关事项
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检查通知
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方案
转发广东省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粤东高级技工学校澄海分校2009年招生信息
转发关于停止收取汕头市跨区就业人员调配费的通知
转发关于举办2009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关于加强全省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工作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批准设立汕头市澄海区西华汽车维修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的通知
转发关于开展全省企业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关于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
有关促进就业政策及措施
关于印发《2008年广东省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2007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的通告
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度检查审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6年汕头市部分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澄海市职工挂靠人事关系暂行规定
印发汕头市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转发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
汕头市澄海区非公有制企业人事立户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汕头市开展人事代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农民工维权手册(200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2005年度各镇(街道)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
汕头市澄海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汕澄就办[2005]03号
2005年检合格单位和表彰先进的决定
印发《二00五年春运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方案》和《开展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工人及技校毕业生寄存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集体合同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关于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若干问题的通知

 

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区各商业银行、澄海农联社、各国有企业主管局(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汕头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汕市发[2003]4号)精神,加快我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步伐,扶植下岗失业人员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脱贫自给就业路子,根据汕头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人行汕头支行、经贸局《转发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市财社[2003]44号)、人行汕头支行、财政局、经贸局、劳动保障局《转发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汕银发[2003]85号)、汕头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人行汕头支行《转发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市财社[2003]51号)、人行汕头支行、财政局、劳动保障局《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汕银发[2004]3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就推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有关问题,提出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区成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协调小组”,由区政府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行澄海支行、经贸局、澄海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分管领导为协调小组的成员。协调小组建立会议制度,通过协调议事会议,审定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贷款事项、通报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及时沟通、处理相关事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建立和担保机构。区财政局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筹集,准确运用省拨、区自筹的小额担保贷款专项基金。经财政部门同意,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澄海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签订合作协议书,将担保基金存入澄海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按规定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区财政全额向再就业服务中心支付。区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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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和额度。小额担保贷款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以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作为运作主体。实行下岗失业人员自愿申请、社区推荐、贷款担保机构审查并承诺担保、区小额担保贷款协调小组审批、经办金融机构核贷的程序。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本地常住人口中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且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内、女性年龄在5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个人和家庭负债适中,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资金运作能力;

2、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和本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3、已具备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确因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缺乏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原因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4、能提供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保证人作信用反担保的证明文书或可变现的有效质押物(银行定期存单、凭证式国债和保险单等有价证券或票据)。对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下岗失业人员,经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的,原则上可取消贷款反担保。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不超过2万元,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但最高不超过6万元,非合伙经营者不能作为放贷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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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区小额担保贷款协调小组要加强对基金的风险管理,对运作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不符合贷款目的和用途的贷款,协调小组可要求经办金融机构提前收回发放的贷款及利息,担保贷款的不良率要控制在20%以内。经办金融机构要简化手续,认真履行放贷机构的职责,安排足额的资金保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并及时主动向协调小组汇报情况,沟通信息。担保机构要严格审查审核,建立方便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质服务承诺。区小额担保贷款协调小组要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建立规范的工作汇报总结制度,及时化解出现的风险和问题,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良性推进。

 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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