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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促进创业就业政策
外国人在澄就业许可办事指南
台港澳人员在澄就业许可办事指南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高技能人才入户工作会议
关于成立汕头市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领导机构的通知
转发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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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
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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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汕头市2010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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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
转发《关于实施城镇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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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海区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办理流程
敬告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准则的通知
关于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人事局行政执法有关事项
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检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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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粤东高级技工学校澄海分校2009年招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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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举办2009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关于加强全省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工作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批准设立汕头市澄海区西华汽车维修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的通知
转发关于开展全省企业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关于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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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广东省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2007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的通告
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度检查审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6年汕头市部分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澄海市职工挂靠人事关系暂行规定
印发汕头市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转发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
汕头市澄海区非公有制企业人事立户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汕头市开展人事代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农民工维权手册(200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2005年度各镇(街道)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
汕头市澄海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汕澄就办[2005]03号
2005年检合格单位和表彰先进的决定
印发《二00五年春运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方案》和《开展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工人及技校毕业生寄存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集体合同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汕头市澄海区促进创业就业政策

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人社函[2015]18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
    现将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507号)转发绐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发放工作。按照部、省文件精神,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我市从6月1日起统一启动发放新证件,原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就业创业证》先重点向有创业、求职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中专、技校毕业生和自主创业人员发放。对已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申请换发《就业创业证》的,应予受理。
    二、切实落实放宽失业登记范围的有关规定。各区(县)要切实落实放宽失业登记范围的规定,取消非本地城镇户籍人员稳定就业6个月后方可进行失业登记的政策限制。对居住半年以上并申领居住证、当前未参加社会保险(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非本地户籍无业城镇常住人员给予办理失业登记。对参加失业保险而尚未办理就业登记人员,为保障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由参保属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社保部门出具的失业保险参保记录证明,视同参保期间就业登记凭证,给予办理失业登记。
办理失业登记除按规定查验劳动者个人身份证明和失业经历证明材料外,不得增加出示计划生育证明等无关条件要求。
    三、《就业创业证》核发办理机构。《就业创业证》的核发和就业失业登记具体工作,按以下途径办理:
    (一)新办理《就业创业证》的单位和劳动者,按市人社局《关于做好 <就业失业登记证> 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汕人社函(2011) 572号)的规定,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现行用工管理权限负责《就业创业证》的核发和就业失业登记具体工作。
    (二)非本地户籍无业城镇常住人员办理新成长失业登记,由居住证登记常住地址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非本地户籍无业城镇常住人员办理就业转失业登记的,向原登记就业单位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领取《就业创业证》,向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提交学生证复印件,由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收集资料,集中向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申领。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按规定直接向户口所在地或就业地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
    (四)原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含持有《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人员)申请换发《就业创业证》,属单位就业人员的,可由就业单位按用工管理隶属关系向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换发《就业创业证》,个人申请换发《就业创业证》的,可向原证件发证机构申请换证,亦可交由就业单位向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领。
    四、完善基础数据逐步推进社会保障卡使用。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就业创业证》发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及时修订调整办事流程。要切实加强与社保、信息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就业失业信息数据和报表数据校验,逐步实现社会保险数据与就业失业数据共享共用。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各项手续的应用。对符合条件办理失业登记人员要做到应办尽办,切实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提供便利。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8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粤人社函[2015]507号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4)9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放宽失业登记范围
    各地要切实调整失业登记范围,取消非本地城镇户籍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方可进行失业登记的政策限制,对居住半年以上并申领居住证、当前未参加社会保险、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无业城镇常住人员给予办理失业登记。经就业地社保部门审核并出具失业保险参保证明的劳动者,为保障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同步给予办理失业登记。对符合条件申请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做到应办尽办,绝不允许以非本地户籍为由拒绝办理。
    各地要及时调整办理失业登记操作规程,办理失业登记除规定查验劳动者个人身份证明资料和失业经历证明资料外,不得增加出示计划生育证明等无关条件要求。要制定完善城镇常住人员就业扶持政策措施,提供基本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在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能力,逐步完善有关职业介绍补贴、岗位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孵化补贴等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二、做好《就业创业证》发放使用
    各地要按照《通知》规定的证件内容和形式,及时印制《就业创业证》,做好《就业创业证》的发放工作。对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人员统一发放《就业创业证》;对已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申请換发《就业创业证》的劳动者,应予办理。《就业创业证》印制工本费及信息系统开发优化等费用,按照粤财社[2014]188号、粤财社[2014] 125号等文件规定列支。
    各地要切实做好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申领《就业创业证》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申领《就业创业证》,由高校(含部、省属高校及当地所属高校)所在的地级以上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发放。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三、加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尽快从"一站式"向"一柜式"服务形式转变,简化办事流程,做到申领《就业创业证》在一个服务窗口柜台办结。同时将办事指南上网、上墙和上架,便于劳动者查询并得到最便捷的服务。为方便劳动者就地就近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各地可结合实际逐步将就业失业登记与证件发放工作下放至街道(乡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要执行统一的就业失业信息数据标准,加快提高就业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劳动监察、培训鉴定等信息数据的共享共用效率,实现劳动者相关信息唯一性。
    四、强化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管理
    为做好《就业创业证》的发放及统计口径的一致性,省厅将在全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增设"非本地户籍人员"选项,各地要统一使用全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就业失业信息数据和报表数据校验制度。要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争取今年底前开发完成社会保险登记信息数据录入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业务软件,实现劳动者实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经确认后自动录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应加快开发社会保障卡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同步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卡用卡环境,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工作,加快提升应用水平。
    就业失业登记是公共就业服务最基础的管理工作,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并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新政策新规定完善各项工作措施,千方百计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并切实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加强研究解决并及时向省厅报告。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3月5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件
人社部发[2014]9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是掌握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的重要手段,是提供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基础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
    各地要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有针对性地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对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要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在此基础上,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统筹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保障其逐步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
    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
    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各地可新印制一批《就业创业证》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就业创业地(直辖市除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当地(直辖市除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就业创业地(直辖市除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的样式、栏目解释、填写办法、印制技术及发放管理等要求继续按照《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执行(封面和内页第1页(暗码)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字样变更为"就业创业证")。
    各地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推广应用工作,以其加载的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电子记录,逐步替代纸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改进和优化业务流程,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不断创新和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要巩固窗口单位改进作风专项行动成果,在"一站式"服务的基础上逐步向"一柜式"服务转变,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处理"的工作模式。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实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劳动用工备案的,以及劳动者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相关信息经确认后录入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四、加强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动态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及时掌握辖区内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状态,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对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的动态管理。要按照《关于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6号)要求,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信息采集录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省(区、市)内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的比对整理。我部将进一步完善全国就业信息监测系统的功能,开展就业失业登记信息跨地区核验工作,逐步实现同一劳动者相关信息的唯一性。要以实名制就业监测数据为基础,做好与就业失业统计报表数据的比对分析工作(为保持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的,在统计上继续按照现行制度执行),及时查找相同指标数据不一致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支持宏观决策奠定扎实基础。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操作程序便捷高效、登记信息完整准确、数据标准统一规范"的要求,制定完善全省(区、市)范围内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操作办法。要以方便群众为原则,简化登记程序,取消重复和不必要的表格、单据等填写内容和证明材料,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提供便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我部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4年12月23日
      


关于印发汕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汕人社[2011]27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劳社[2007]136号同时作废。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汕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促进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汕府[2008]142号)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汕头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下岗失业人员。指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4050"人员。指具有城镇户籍,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的失业人员;  
    (三)残疾失业人员。指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失业人员;  
    (四)低保失业人员。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五)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属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人员;  
    (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指属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500元/年,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七)被征地农民。指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八)登记失业人员。指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九)双困高校毕业生。指登记失业半年以上或家庭困难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认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人员可持以下资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填写《汕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困难身份证明:  
    (1)属"下岗失业人员"的,需提供下岗失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属"残疾失业人员"的,需提供《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3)属"低保失业人员"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市、区(县)解困办出具的《特困职工基本生活优待证》(原件和复印件);  
    (4)属"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需提供《零就业家庭援助手册》(原件和复印件)或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无人就业证明;  
    (5)属"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的,需提供户籍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和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6)属"被征地农民"的,需提供户籍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证明;
    (7)属"登记失业人员"的,需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连续登记失业时间达一年以上;  
    (8)属双困高校毕业生的,需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连续登记失业时间达半年以上或提供家庭困难证明材料。经办人员核对以上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后将原件退回申请人,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二)"下岗失业人员"、"低保失业人员"可直接凭相关身份证明按规定享受再就业补贴和公共就业服务。本人提出认定申请的,需按程序进行审核,但不需要进行公示。  
    (三)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应及时核实申请资料,申请材料完备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包括上门核对)工作。经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将申请人情况在其居住地社区(村)进行公示("下岗失业人员"、"低保失业人员"除外),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加具初审意见后于3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初步审核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在申请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援助卡"中标注);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交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发给申请人。 
    三、认定管理  
    (一)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要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帐,实行分类管理。对认定对象应及时进行跟踪指导和援助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报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认定或退出认定情况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管理软件"进行登记。登记在"就业失业管理-就业失业登记-就业援助登记"项下。  
    (三)就业困难人员在实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后,非本人原因在1个月内又失业的,如原认定条件没有变化,可重新向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认定申请。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不需公示可直接上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四)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应将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名册(附表2)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五)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况时,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1、2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   
    2、2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推荐的;   
    3、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不服从安排未就业的;   
    4、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上岗后,本人无正当理由辞工的;   
    5、提供虚假信息的。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贯彻意见的通知
汕澄府办[2015]8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澄海区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贯彻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9日        


汕头市澄海区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贯彻意见

    为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贯彻意见》(汕府[2015]6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营造鼓励创业氛围,培植创业带动就业全民意识
    (一)提高认识。就业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革大局,是一项强国之道、富民之举,创业是促进就业更为积极的途径,是更高质量的就业形式,是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着力点。各镇(街道)、各政府职能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想方设法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为开创澄海振兴发展新局面作出贡献。力争2015年至2018年,全区新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户数、吸纳从业人员人数平均每年增长10%以上,创业带动就业效果明显提升。
    (二)舆论先导。要继续传承和发扬特区的创业精神,培育艰苦奋斗、开拓创新、诚信守法、踏实进取的创业文化,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使服务创业成为各镇(街道)、各部门的自觉行动,使尊重创业成为全社会的价值取向。各镇(街道)、各部门要积极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网络等各种传播平台,广泛宣传国家、省、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政策的社会知晓度,营造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要积极培育就业创业典型,发挥创业成功者的示范带动作用,鼓励创新、支持?创业、褒扬成功,充分激发劳动者的创业热情。(区人社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团区委配合)
    (三)教育引领。鼓励我区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全面推进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积极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并融入专业课程或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增强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项目,提升创业者的创业能力。加强职教中心创业师资队伍建设,将通过送出去培训形式每年培训10名创业培训教师,将其纳入师资培训计划并给予每人8000元补助。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和其他专业人员加入师资队伍,进一步优化创业教育师资结构。推进创新创业教育示范学校和示范培训机构建设,积极搭建创新创业平台。(区教育局、人社局、团区委牵头,区财政局配合)
    二、降低创业门槛和成本,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热情
    (一)降低初创企业登记门槛。加大对在我区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初创企业"的扶持力度。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先照后证"、注册资本认缴、市场主体年报备案制度,加快建立"宽进严管"的市场准入体系。加快探索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探索企业注册"一表通"机制,推动电子证照系统建设,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进一步扶持民办非企业单位加快发展,认真贯彻落实《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关于降低社会组织登记门槛、放宽社会组织登记条件的要求,重点加大对文化、体育、教育、科技、环保、公益和民政等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扶持。(区工商局、民政局牵头,区编办、国税局、地稅局、质监局配合)
    (二)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规费、服务收费。贯彻落实省、市的规定,对初创企业事业单位的服务收费,以及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均按不高于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按照省制定的涉企行政性收费目录,进一步规范全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不在目录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按照省、市的规定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工会费。(区发改局牵头,区财政局、总工会等单位配合)
    三、落实创业相关补贴政策,加大创业扶持力度?
    (一)创业培训补贴。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以及处在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在本区参加由定点创业(实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凭学员身份证和创业培训合格证,向区人社部门申请相应补贴。其中"创办你的企业培训"(SYB创业培训)每人最高1000元;参加已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每人最高2500元。创业培训补贴操作办法候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修订后实施。(区人社局牵头,区财政局配合)
    (二)一次性创业资助。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区成功创业(在本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凭创业者身份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有关资料,申请5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创业资助操作办法候市人社局会同市财局修订后组织实施。(区人社局牵头,区财政局配合)?
    (三)租金补贴。对入驻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初创企业,三年内按一定比例减免租金。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在我区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可凭创业者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等有关资料申请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每年最高4000元,最长3年。租金补贴操作办法候市人社局会同市财局修订后组织实施。(区人社局牵头,区财政局配合)
    (四)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在我区范围内自主创业和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包括注册在册3年以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国家法律、法规及金融政策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项目除外),可向区人社局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担保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个人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在规定贷款额度内按一定标准给予贴息。加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投入和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力度。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候市人社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联合修订后组织实施。(区人社局牵头,区财政局、人民银行澄海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汕头市澄海支行配合)
    (五)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我区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凭创业者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和最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等资料,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操作办法候市人社局会同市财局制定后组织实施。(区人社局牵头,区财政局配合)  
    (六)优秀项目资助。结合我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对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节能环保、纺织服装、工艺玩具、五金电子、信息服务等领域创业扶持力度。积极发动、推荐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参加省级、市级组织的创业大赛和优秀创业项目的评选,激发广大劳动者的创业热情。继续做好《汕头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扶持实施意见(试行)》的实施工作,积极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做好创新创业专项扶持资金评审工作。认真组织企业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争取我区更多项目入选国家、省创新创业项目。(区人社局、民政局、科技局、经信局牵头,区财政局、教育局、团区委配合)
    (七)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加快我区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步伐,抓紧对宇博、宝奥二个区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的建设指导工作,力争2015年底前完成基地的各项审报审批工作。经认定为区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的,可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并搬离基地)户数,享受创业孵化补贴。各类创业人员享受1年以上创业孵化服务(含创业项目、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以及相关后续跟踪服务等,不含场租减免)孵化成功的,按孵化成功户数每户一次性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区人社局、民政局牵头,区财政局配合)
    四、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一)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机构的重视,整合区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资源,提升管理级位,明确职责,形成合力。更好地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补贴发放、就业指导等"一站式"创业就业服务,及时发布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创业就业信息、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充分发挥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和社会创业服务机构作用,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政府购买社会创业就业服务项目清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购买社会创业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服务,形成多层次、广覆盖、专业化的创业就业服务体系。(区人社局牵头,区编办、财政局配合)
    (二)放宽创业者入户等条件。将放宽创业者入户条件纳入户籍制度改革及分类调整人口政策的范围,积极实施我区积分制入户有关政策规定,方便创业者入户和享受公共服务。在我区登记注册创办企业,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依法纳税,并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其法定代表人可直接累计60分,户口可迁入我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累计6万元以上,可直接累计60分,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区。对累计积分达到我区入户分值50分,但没有办理入户城镇的创业人员,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可在创业地享受义务教育。在我区创业,积分达到入户分值50分的创业人员,连续居住和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可享受我区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区人社局、公安局、发改局、教育局、住建局牵头)
    五、加强领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全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组织全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督查和考核等活动,接受省、市检查和考核评价。各镇(街道)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机构的作用,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各项工作。(区人社局牵头)
    (二)确保各项资金发放到位。积极运用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统筹用于促进创业就业补贴项目支出。本贯彻意见所列有关补贴项目,由区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及发放工作。在市人社局、财政局新修订的补贴操作办法未出台前,暂按市人社局、财政局汕人社发[2015]7号文件执行。(区财政局、人社局牵头)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各支行:
    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力发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规范操作流程,鼓励扶持更多劳动者在我市成功创业,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贯彻意见》(汕府〔2015〕67号)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等文件精神,对今年4月印发的《汕头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2015年第一次修订)》再次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汕头市创业担保贷款操作办法》,现印发给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头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11日        


关于印发《汕头市创业担保贷款操作办法》的通知
汕人社[2015]42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各支行:
    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力发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规范操作流程,鼓励扶持更多劳动者在我市成功创业,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贯彻意见》(汕府〔2015〕67号)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等文件精神,对今年4月印发的《汕头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2015年第一次修订)》再次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汕头市创业担保贷款操作办法》,现印发给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    
2015年12月11日        


汕头市创业担保贷款操作办法

    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力发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规范操作流程,鼓励扶持更多劳动者在我市成功创业,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贯彻意见》(汕府〔2015〕67号)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贷款对象
    在我市范围内创办初创企业,符合下列条件,可向登记注册管理所在地人社部门经办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注:本办法所称"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国家法律、法规及金融政策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项目除外。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精神,将原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
    (一)持有汕头市或区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毕业年度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联合起来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经营期限不受此经营期限限制)。
    (二)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一定的还贷能力。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由第三方信用反担保的,反担保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能够提供银行和担保机构认可的借款保证(如财政拨款人员的信用担保;其他有固定收入来源人员的信用担保;经营状况、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的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等)。
    (五)有效带动就业。
    (六)人社部门和经办金融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申请借款人应同时满足以上全部条件。
    二、贷款额度
    (一)劳动者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在考察借款人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借款保证(反担保人或抵押、质押物)质量、带动就业人数等指标的基础上,由人社部门经办机构、经办银行共同确定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劳动者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贷款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所吸纳符合条件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自主放贷,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请贷款和贴息需提交资料
    (一)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1.汕头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附件1,一式二份);
    2.借款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户口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结婚证(已婚借款人提交,并同时提交其配偶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登记注册证明)、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人社部门在受理时应校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借款人在提交的每份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3.根据借款申请人所提供借款保证性质,需提交的资料:
    (1)抵押反担保:在本市范围内,经担保机构和银行认可的房产,经法定抵押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抵押手续,可作反担保抵押。其担保最高额度不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百分之七十。
    (2)质押反担保:担保机构和银行认可的定期存款单或凭证式国债。
    (3)信用人反担保:
    ①由我市享受财政拨款在职人员作为反担保人:须提供所在单位证明(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单位性质、工资是否财政拨款、工资开户银行、个人工资卡账号)、工资卡复印件和在银行打印的至少最近一个月明细单(反担保人工资不通过银行支付发放的,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不通过银行支付证明和至少最近一个月工资单明细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反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由其他有固定收入来源人员作为反担保人的,原则上要求是具备一定偿还能力的事业单位或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正式在编人员,提交材料参照享受财政拨款在职人员。
    (4)由我市经营状况、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作为反担保的,需提以下资料:
    ①法人机构已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
    ②法人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代理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或其他关键人(公司股东等)的身份证明材料;
    ③董事会(股东会)同意担保决定书
    ④企业(单位)征信报告;
    ⑤近两年及当期的财务报表。同一机构反担保责任余额超过40万元的,原则上应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年度财务报表;
    ⑥单位应收账款、存货等流动资产明细及近三个月主要结算银行对账单;
    (5)贷款担保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4.汕头市创业担保贷款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2,一式二份)。
    (二)劳动者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申请"捆绑性"贷款,申请额度在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按第(一)项规定内容提交申请资料。
    (三)劳动者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申请"捆绑性"贷款额度在2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须带动就业人数不少于6人(不含联合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同时必须采取房产抵押担保作为借款保证(抵押房产由经办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偿债顺序先于担保基金,贷款金额不超出抵押物评估价值的百分之七十)。并提交以下资料:
    1.以"捆绑式"贷款共同借款人员联名出具的借款申请书(必须以法定代表人或最大股东来申请,若申请人非最大股东,最大股东须出具对该笔借款申请知情的书面说明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证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验资报告》和经登记注册部门确认的合伙人或股东名册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以经营单位名义出具的书面说明(载明涉及联合借款人员身份,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保证等内容);
    4.借款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户口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结婚证(已婚借款人提交,并同时提交其配偶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5.带动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6.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营业场所权属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8.经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他项权证;
    9.企业现有职工花名册和最近三个月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复印件和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四)申请贴息需提交的材料:
    1.《汕头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3,一式五份);
    2.《    年第    季度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明细表》(附件4,附送EXCEL电子文档);
    3.微利项目贷款计收利息清单;
    4.借款人《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5.借款合同复印件;
    6.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
    7.财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五)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科技型小型企业的贷款的认定和贴息申请,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四、贷款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可申请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二)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最高可上浮3个百分点。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的贷款期限和利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贷款贴息
    劳动者创办初创企业,申请个人贷款或"捆绑性"?创业担保贷款,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据实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逾期和展期不贴息。对按期还款、信用良好的借款人员,可享受一次以上贷款贴息政策。
    六、申请途径
    为切实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助推作用,根据用好用足政策、方便群众办事、调动各方积极性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劳动者在我市创业,可按以下渠道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一)劳动者开办个体经营,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向注册登记所在地区(县)人社部门贷款经办机构申请。
    (二)劳动者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申请"捆绑性"贷款,初创企业属市级管理的,向市人社部门贷款经办机构申请;初创企业属区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向所属区县人社部门贷款经办机构申请。
    (三)市重点扶持项目、初次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或市人社部门认为应予以扶持的其他创业带动就业经营项目,可向市人社部门贷款经办机构申请。
    (四)经创业担保贷款合作金融机构调查认定为信誉良好的借款人(含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可由经办金融机构直接向与其签订合作协议的人社部门指定贷款经办机构推荐申请。
    七、贴息资金来源及列支渠道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途径,在市人社部门指定的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其贴息资金由市财政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在区(县)人社部门指定的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贴息资金由所属区(县)财政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八、经办程序
    (一)创业担保贷款办理程序
    1.市、区县人社部门贷款经办机构自收到申请人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经办金融机构对借款申请人基本条件、贷款用途、个人征信情况、借款保证(贷款反担保人、抵押物)等指标进行审核,并对借款人经营场地、经营项目、带动就业情况等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经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出具担保意见,并将申请资料移送经办金融机构办理手续。对审核不通过的借款人,退还申请材料,并向借款人说明原因。
    2.经办银行收到担保机构移交资料之后,应在规定操作时限内完成贷款审核程序,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直接发放贷款,并将相关凭证送人社部门贷款经办机构存档,人社部门应在贷款发放当月将贷款情况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软件-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模块-就业扶持内容登记记载借款人享受创业担保贷款信息;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有关情况通报人社部门经办机构并向借款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贴息资金审核程序
    1.每季度结息日后,经办银行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的要求,将贴息申请材料送人社部门经办机构确认,人社部门经办机构在确认并加具意见后,将贴息申请材料汇总送所属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在收到担保机构报送的贴息申请资料后,经审核无误,应于15个工作日内据实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各经办银行。
    (三)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贷款贴息,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九、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
    (一)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1.担保基金的筹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担保基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筹集扩充,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用于创业贷款担保基金。
    2.担保基金的的存放:担保基金由各担保机构在指定经办银行建立担保基金专门账户,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创业贷款担保。担保基金利息计入担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二)担保机构:
    人社部门利用现有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负责担保基金的运作。该机构承担人社部门贷款经办机构和担保机构的职责。经财政部门同意,担保机构应当与经办银行签订合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三)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
    十、工作要求
    (一)建立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的持续补充机制。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筹集落实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并建立完善担保和贴息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扩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并保持一定规模的创业贷款担保基金。
    (二)不断加强各部门间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各级人社、财政、人民银行要加强与同序列各工作部门的信息交通,及时通报创业担保贷款核发和贴息拨付相关数据和典型案例。各区(县)财政部门应按季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贴息贷款发放情况统计表,反映本地区贴息贷款的季度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本年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实际贴息金额和按照经办银行类型分类的明细情况。
    (三)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探索以新的工作方式推进我市创业担保工作开展,加强部门间协调,着力解决探索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切实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切实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全程监督,对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确保良性运作。人民银行要切实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的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范控制风险。对创业担保贷款经办过程中把关不严、玩忽职守超权限或范围运作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及当事人的责任。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2015年4月印发的《汕头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2015年第一次修订)》同时废止。本办法出台之前已实行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关于明确我市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汕人社[2015]36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贯彻意见》(汕府〔2015〕67号)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粤府〔2015〕28号、汕府〔2015〕67号、粤财社〔2015〕109号修改以及新增的补贴项目
    修改的补贴项目包括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创业孵化补贴。新增的补贴项目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根据以上修改和新增的补贴项目及有关新的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汕头市一次性创业资助操作办法(2015年第二次修订)》、《汕头市创业租金补贴操作办法(2015年第二次修订》、《汕头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操作办法》、《汕头市创业孵化补贴操作办法(2015年第二次修订)》,见附件1-4,同时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其他事项和要求
    (一)《关于明确我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汕人社发〔2015〕7号)有关资金补贴的项目、范围、对象和标准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地要根据粤府〔2015〕28号、汕府〔2015〕67号、粤财社〔2015〕109号和本通知精神,把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提高就业创业资金使用效益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来抓。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推进信息公开,及时将新修改和增加的补贴办事指南、办理机构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做好相关服务。要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各类人员和单位申请和享受扶持政策。


附表1:汕头市一次性创业资助操作办法(2015年第二次修订)
附表2:汕头市创业租金补贴操作办法(2015年第二次修订)
附表3:汕头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操作办法
附表4:汕头市创业孵化补贴操作办法(2015年第二次修订)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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