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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汕头市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领导机构的通知
转发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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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
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转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转发关于2011年度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关于做好201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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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举办2010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汕头市2010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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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
转发《关于实施城镇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澄海区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办理流程
敬告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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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人事局行政执法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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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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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粤东高级技工学校澄海分校2009年招生信息
转发关于停止收取汕头市跨区就业人员调配费的通知
转发关于举办2009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关于加强全省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工作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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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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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手册(200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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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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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检合格单位和表彰先进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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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集体合同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汕澄府[2005]16号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科教兴区和人才强区战略,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澄工作,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优秀人才,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年龄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的人员;
(二)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资格,年龄在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的人员;
(三)年龄在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在国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包括已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回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在国内已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本区紧缺的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

第三条 优秀人才可在澄自主择业。鼓励优秀人才以调动、聘用、兼职、学术交流、担任顾问、技术合作、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投资创业等形式来澄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做好优秀人才引进中的各项服务工作。

第四条 优秀人才来澄工作,可办理关系调入和户口迁入手续,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也可以不迁户口。愿意落户的,可凭区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区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中心城区。不愿落户的,可持区人事部门发给的《外来人才工作证》到区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随同来澄的配偶、子女也可在该证中列明),聘用期间,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均享受本区常驻户口居民同等待遇。

第五条 经批准同意调进的优秀人才,其人事关系可挂靠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如原工作单位不予同意调出,经区人事部门批准,可承认其原有身份,并予以连续计算工龄。属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优秀人才,调入区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不受编制限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受岗位职数限制。

第六条 用人单位同专业技术人才确立聘用关系后,应当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手续;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才双方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受聘人才依照聘用单位所在统筹区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凡前已在原工作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能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可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不能转移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补足社会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重新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第七条 对引进的优秀人才,其本人、配偶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未成年子女迁入户口的,优先予以办理入户手续;系农业户口的,优先予以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八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其配偶工作采取个人联系和组织协助相结合的办法予以解决。确有困难、找不到工作单位的,由人才所在单位和区人事劳动部门予以协助解决;暂无接收单位的,其行政关系可挂靠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调入;其子女入托、入学问题,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优先安排解决,并免收其择校费。

第九条 符合本规定的优秀人才及其配偶,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为其提供各项人事代理服务


第十条 企业引进优秀人才可实行灵活的分配形式,如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课题工资等。鼓励优秀人才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资金等要素入股各种所有制企业,其收益分配由优秀人才与参股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属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来澄工作的新引进优秀人才,按其经费供给渠道给予一定数额的住房和安家补助费,其中:正高级职称人员每户6万元,副高级职称人员或博士每户4万元,硕士学位每户2万元。该笔住房和安家补助费分5年发放,每年发放总额的20%。鼓励用人单位为优秀人才提供相应的住房安家补助,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同优秀人才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已被用人单位正式聘用且将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优秀人才,在聘用期间前3年按其经费供给渠道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津贴,其中:正高级职称人员每月800元,副高级职称人员或博士每月600元,硕士学位每月300元。具体发放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人事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将引进的优秀人才(包括在我区工作1年以上的柔性引进人员)纳入区管优秀人才的选拔和培养范围,并纳入我区向上级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以及科技进步奖的选拔范围。

第十四条 对优秀人才在澄的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携带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创办的企业,优先予以推荐申报以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支持。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经区有关部门审批后,由区财政给予一定期限的贷款贴息。从投产起前两年,区财政视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收入地方留成部分情况,安排一定专项经费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在各自学科或技术领域内起骨干核心作用,其学术技术在国内具有领先水平的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在澄从事发明创造、技术创新等科研活动并且其科技成果或项目开发与我区经济建设密切相关,对我区技术进步、产业升级有积极作用的,由该学术带头人提出申请金额,经区人事局、科技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认定后,由区财政对每人划拨一定资金作为其课题(项目)研究经费。

第十六条 对为本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重奖。对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和省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的科研项目,分别给予项目完成人(组)一次性3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属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优秀人才,其在澄工作期间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属地方分成部分,在该个人所得税入库后由区财政列支安排,专项用于该优秀人才的生活补贴。其中,在近3年中取得显著业绩,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第一、二完成者),可由区委、区政府授予“澄海区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称号并列入区直接掌握、联系和管理,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 设立澄海区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区财政第一年安排启动资金100万元,并随我区经济增长和人才开发需要相应予以增加;同时通过发动华侨捐资,企业、社会赞助等形式,壮大专项资金,滚动使用于上述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所需经费和其它人才资源开发费用。

第十九条 各用人单位在积极引进优秀人才的同时,要充分发挥现有各类人才的作用,防止和纠正闲置浪费人才。对引进优秀人才多、作用发挥好、经济效益明显的单位,由区委、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授予“引进人才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第二十条 本规定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适用于在我区工作的同类人才。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种所有制企业引进的优秀人才。区教育部门引进的优秀人才符合本规定条件享受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待遇的,不再享受区府办《关于吸纳教育优秀人才的若干措施》(汕澄府办[2004]35号)中第一条(一)、(二)、(四)项待遇。

省、市驻澄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其它优惠措施由省、市驻澄单位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解释,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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