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海人力资源网
仲裁指南
汕头市澄海区促进创业就业政策
外国人在澄就业许可办事指南
台港澳人员在澄就业许可办事指南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高技能人才入户工作会议
关于成立汕头市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领导机构的通知
转发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转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
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转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转发关于2011年度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关于做好201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
关于调整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转发关于举办2010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汕头市2010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方案
关于引导和鼓励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
转发《关于实施城镇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澄海区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办理流程
敬告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准则的通知
关于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人事局行政执法有关事项
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检查通知
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方案
转发广东省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粤东高级技工学校澄海分校2009年招生信息
转发关于停止收取汕头市跨区就业人员调配费的通知
转发关于举办2009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关于加强全省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工作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批准设立汕头市澄海区西华汽车维修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的通知
转发关于开展全省企业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关于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
有关促进就业政策及措施
关于印发《2008年广东省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2007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的通告
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度检查审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6年汕头市部分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澄海市职工挂靠人事关系暂行规定
印发汕头市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转发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
汕头市澄海区非公有制企业人事立户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汕头市开展人事代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农民工维权手册(200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2005年度各镇(街道)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
汕头市澄海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汕澄就办[2005]03号
2005年检合格单位和表彰先进的决定
印发《二00五年春运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方案》和《开展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工人及技校毕业生寄存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集体合同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准则》对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的审核,要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准则的通知》(汕劳社[2009]79号)规定的适用企业范围、适用人员范围、报审资料、审核程序、遗失档案人员的审核依据和办理程序。其中,我市户籍原知青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原县级以上知青管理部门(或当时县级以上负责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部门,下同)批准或记载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登记表、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花名册和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回城安置审批表、下乡青年要求照顾回城审批表、知识青年回城申请表、公安机关户口回迁登记等原始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原始书证出具单位的公章,下同);

      (二)对由县级以上知青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镇(公社)到广州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农场(垦殖场)的原固定工,须提供原镇(公社)组织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花名册、参加广州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农场(垦殖场)人员登记表、花名册等原始资料和原对口所属生产建设兵团、农场(垦殖场)接收人员花名册、公安机关户口回迁登记等原始资料。

      二、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女性人员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女性人员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问题的复函》(粤人社函[2010]1010号)的规定精神,我市从2010年5月1日(含本日)起,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女性人员曾经以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则按现岗位情况界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即在管理岗位工作的55周岁,在生产岗位工作、从事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或处于失业状态的按50周岁;未曾以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为55周岁,包括按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人员。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省、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规定,加强对一次性缴费人员的资格审核。对原已经审核同意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的人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按本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重新对一次性缴费资格进行审定,市人社局在适当时候将组织对各区县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申请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截至2010年7月8日止。对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确认申请人符合一次性缴费人员范围和工作年限的,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行登记,掌握其基本情况、履历和联系方式,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最迟在2010年底前做出是否同意其一次性缴费的意见。

      (二)对不符合一次性缴费范围的人员一律不得审批、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对违反政策规定已申报、审批、办理一次性缴费的,取消其一次性缴费手续,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全部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工作的指导、协调。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抓紧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全力以赴做好此项工作。在工作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社局反映、沟通,不得擅自开政策口子,避免出现新的矛盾。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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