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海人力资源网
外国人在澄就业许可办事指南
台港澳人员在澄就业许可办事指南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高技能人才入户工作会议
关于成立汕头市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领导机构的通知
转发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转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
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转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转发关于2011年度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关于做好201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
关于调整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转发关于举办2010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汕头市2010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方案
关于引导和鼓励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
转发《关于实施城镇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澄海区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办理流程
敬告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准则的通知
关于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人事局行政执法有关事项
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检查通知
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方案
转发广东省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粤东高级技工学校澄海分校2009年招生信息
转发关于停止收取汕头市跨区就业人员调配费的通知
转发关于举办2009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关于加强全省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工作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批准设立汕头市澄海区西华汽车维修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的通知
转发关于开展全省企业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关于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
有关促进就业政策及措施
关于印发《2008年广东省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2007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的通告
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度检查审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6年汕头市部分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澄海市职工挂靠人事关系暂行规定
印发汕头市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转发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
汕头市澄海区非公有制企业人事立户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汕头市开展人事代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农民工维权手册(200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2005年度各镇(街道)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
汕头市澄海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汕澄就办[2005]03号
2005年检合格单位和表彰先进的决定
印发《二00五年春运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方案》和《开展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工人及技校毕业生寄存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集体合同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汕府〔2009〕1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妥善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决定通过一次性缴费的办法,解决这些人员的参保问题,保障其老年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一)现为本市户籍且在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4月30日期间(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为1978年6月1日至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期间,下同)离开原企业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以下简称“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

      原企业是指1993年5月起应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应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省、军队企业以及各地实施粤府〔1993〕83号前已改制关闭或破产的企业)。

      (二)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养老保险缴费办法 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原在我市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经审核确认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可根据需要及经济能力,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的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前其在我市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的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工作年限。

      (二)一次性缴费的基数为月609元,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从200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计算方式收取利息。

      (三)一次性缴费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可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三、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及缴费年限计算 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在缴清全部费用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其一次性缴费基数的11%(含利息)记入其本人个人帐户,其余部分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并及时为其记录个人帐户及缴费年限等信息。

      (一)申请一次性缴费时,由其原企业所在区县社会保险机构(市属企业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受理一次性缴费有关手续并为其记录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等信息。

      (二)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在办理了相关参保手续后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不作为建立视同缴费帐户和计算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内原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

      (三)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离开原企业前曾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作为计算提前退休的依据,不能进行工龄折算,不列为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内原过渡性养老金增发特殊工种待遇的年限。

      四、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在缴清全部费用后,按粤府〔2006〕96号文的有关规定,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时,可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

      (一)对选择一次性缴费时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其缴清全部费用时所在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一次性缴费的平均缴费指数按缴费基数除以200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三)在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过渡期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适用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计发办法。

      (四)现已在本市内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按照本通知申请一次性缴费的,一次性缴费后,其原已经核定的基础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不再重新核定,个人帐户养老金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从其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起按新核定的数额发放。 重新核定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为原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之和除以120。

      (五)在本通知实施前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申请人,按规定办理补缴后符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其养老保险待遇从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待遇的次月起享受。 五、档案审核及具体经办 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在原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由原企业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本人选择确认一次性缴费年限并按要求办理缴费手续。 具体经办事宜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制定。

      六、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补助因解决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增加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七、本通知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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