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海人力资源网
外国人在澄就业许可办事指南
台港澳人员在澄就业许可办事指南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高技能人才入户工作会议
关于成立汕头市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领导机构的通知
转发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转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
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转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转发关于2011年度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关于做好201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
关于调整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转发关于举办2010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汕头市2010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方案
关于引导和鼓励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
转发《关于实施城镇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澄海区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办理流程
敬告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准则的通知
关于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人事局行政执法有关事项
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检查通知
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方案
转发广东省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粤东高级技工学校澄海分校2009年招生信息
转发关于停止收取汕头市跨区就业人员调配费的通知
转发关于举办2009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关于加强全省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工作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批准设立汕头市澄海区西华汽车维修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的通知
转发关于开展全省企业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关于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
有关促进就业政策及措施
关于印发《2008年广东省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2007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的通告
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度检查审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6年汕头市部分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澄海市职工挂靠人事关系暂行规定
印发汕头市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转发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
汕头市澄海区非公有制企业人事立户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汕头市开展人事代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农民工维权手册(200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2005年度各镇(街道)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
汕头市澄海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汕澄就办[2005]03号
2005年检合格单位和表彰先进的决定
印发《二00五年春运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方案》和《开展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工人及技校毕业生寄存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集体合同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澄海市职工挂靠人事关系暂行规定
市直局以上有关单位、各镇(街道)劳动管理所:
为进一步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1996】8号文《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精神,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国营、集体企业的富余职工个失业(简称“二类”人员)到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村镇(街道办)企业、私营个体企业从业,市劳动局决定开展办理挂靠人事关系业务,解决职工后顾之忧,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职工挂靠人事关系,是指市内外在职正式职工,到本市内暂不能为职工本人办理正常调配手续的用人单位工作时,经审核符合办理挂靠人事关系条件者,通过签订挂靠合同形式,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人事关系挂靠在市劳动局职业介绍所,建立有限度的人事管理关系。
第二条:申办挂靠人事关系的条件:
身体健康;男性年龄5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40周岁以下;现实表现好,愿意自觉遵守市职业介绍所的有关规定,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办理挂靠人事关系手续:
1、               经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调出,但接收单位未能办理正常调入手续的政职劳动合同制、集体正式职工;
2、               属企业的富余、失业职工,已联系有接收单位,但接收单位未能办理正常调入手续者;
3、               自费大中专生、技校毕业生,本人已联系妥当或由职业介绍所联系有工作单位,但接收单位未能办理招用手续者;
4、               经有关部门批准出国(境)劳务的人员;
5、               符合规定条件的有专长或特殊工作需要的社会待业青年,可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办理挂靠人事关系。
第三条:办理挂靠关系办法:
先由本人向市职业介绍所提出申请,并具体申报本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职工性质、参加工作时间等)、申请挂靠关系理由、到何单位任职等,经审查合格,填写《挂靠人事关系人员审批表》。
属在职职工的,分别由所在单位和主管局、接收单位签具意见并提交如下资料:
1、  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  计划生育证件、证明(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3、  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
经批准后,挂靠者应与接收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经劳动局仲裁科鉴证,并与市职业介绍所和用人单位订立挂靠人事关系三方合同。
第四条:市职业介绍所为挂靠者提供的服务范围:
1、  为挂靠者办理人事关系及保管档案。挂靠合同期内,不负责挂靠者的医疗、死亡、工伤、意外事故等费用及住房、家属保险福利等;
2、  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调整标准工资存入档案;
3、  当挂靠者须流动到可办理正常手续的接收单位时,为其办理人事、工资等关系的转移;
4、  办理工龄证实及与劳动业务有关的手续;
5、  为挂靠者在挂靠期满后协助推荐就业。
第五条:挂靠者的责任和权利:
1、  严格履行挂靠合同条款;
2、  按挂靠合同期限每月20元标准交挂靠管理费。本人应按规定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办妥养老保险、待业保险;
3、  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无续签合同,本人应积极联系新的工作单位;
4、  挂靠期间的工龄和退休养路费金投保年限可连续计算;
5、  按参加社会劳动保险项目享受有关社会劳动保险待遇;
6、  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加调整标准工资。
第六条:终止挂靠人事关系的条件:
1、  挂靠合同期满;
2、  挂靠者违反挂靠合同规定;
3、  挂靠者受刑事处理;
4、  挂靠者合同期内死亡;
5、  经批准出国(境)留学或定居;
6、  挂靠者不遵守市职业介绍所的挂靠管理规定和不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七条:挂靠合同期满,本人仍符合挂靠条件,招(聘)用单位同意的,挂靠者可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市职业介绍所提出续期申请,经批准续办挂靠人事关系手续。
第八条:挂靠合同期满,挂靠者找不到新的接收单位,本人应报市职业介绍所协助或本人另行联系新的接收单位,重新就业,超过一年仍未重新就业者,按城镇待业人员对待。
第九条:市劳动局职业介绍所是我市专门负责承办职工挂靠人事关系的唯一管理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开设职工挂靠人事关系的机构或从事此项业务。
市劳动局职业介绍所地址设在澄城中山北路水关亭,电话:5730488
第十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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