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海人力资源网
外国人在澄就业许可办事指南
台港澳人员在澄就业许可办事指南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高技能人才入户工作会议
关于成立汕头市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领导机构的通知
转发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转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
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转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转发关于2011年度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关于做好201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
关于调整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转发关于举办2010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汕头市2010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方案
关于引导和鼓励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
转发《关于实施城镇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澄海区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办理流程
敬告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准则的通知
关于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人事局行政执法有关事项
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检查通知
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方案
转发广东省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粤东高级技工学校澄海分校2009年招生信息
转发关于停止收取汕头市跨区就业人员调配费的通知
转发关于举办2009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关于加强全省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工作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批准设立汕头市澄海区西华汽车维修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的通知
转发关于开展全省企业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关于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
有关促进就业政策及措施
关于印发《2008年广东省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2007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的通告
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度检查审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6年汕头市部分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澄海市职工挂靠人事关系暂行规定
印发汕头市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转发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
汕头市澄海区非公有制企业人事立户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汕头市开展人事代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农民工维权手册(200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2005年度各镇(街道)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
汕头市澄海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汕澄就办[2005]03号
2005年检合格单位和表彰先进的决定
印发《二00五年春运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方案》和《开展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工人及技校毕业生寄存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集体合同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2005101颁布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规定,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申办条件:

    (1)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2)身体健康;

    (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交资料:

    (1)新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①《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和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②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③ 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具体指公安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交部门为台港澳人员在境外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复印件;

      ④ 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具体指由内地卫生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书》,或台港澳地区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⑤ 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⑥ 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具体指人社保障部门核发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其他部门核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⑦ 近期大一寸彩色证件照片2张;

      ⑧ 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⑨ 用人单位《汕头市澄海区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登记表》;

      ⑩ 其他需要的资料。

 

    (2)《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延期申请

      ①《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

      ② 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延期申请表》;

      ③ 其他需要的资料。

 

    (3)变更《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①《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

      ② 填写《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变更申请表》;

      ③ 相应资料:(如证件号码变更,提供新证件个人资料页的复印件;公司名称变更的,提供工商部门批准变更的营业执照、证明等;更换工作单位(指原单位与新单位为兄弟单位,有同一上级部门或母单位,若不是则为新办)的,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意向书(劳动合同/委派书/《代表证》复印件;变更住址,提供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④ 用人单位《汕头市澄海区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登记表》;

      ⑤ 其他需要的资料。

 

    (4)补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① 用人单位提交《补办就业证申请表》(注明补办原因);

      ② 有效证件复印件;

      ③近期大一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5)迁转《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①《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

      ② 填写《注销/迁转就业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③ 原就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④ 新聘用单位拟聘该人员的证明。

      备注:本条迁转是指台港澳人员在同一公司不同就业地迁转或在母子公司之间迁转,若不是则为新办。

 

    (6)注销《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①《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

      ②《注销/迁转就业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③ 原就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办理程序:

    (1)申报受理。用人单位备齐规定的资料后向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申报;资料齐备、符合规定,予以受理。

    (2)审批发证。符合条件的,签发、延期、变更、迁转、《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资料。

 

  收费:

    不收费。

 

  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澄海区文祠东路307号澄海区人社局208号就业中心

    电话:85863845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和备案登记表.doc


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登记表.doc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延期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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