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海人力资源网
外国人在澄就业许可办事指南
台港澳人员在澄就业许可办事指南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高技能人才入户工作会议
关于成立汕头市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领导机构的通知
转发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转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
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转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转发关于2011年度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关于做好201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
关于调整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转发关于举办2010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汕头市2010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方案
关于引导和鼓励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
转发《关于实施城镇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澄海区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办理流程
敬告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准则的通知
关于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人事局行政执法有关事项
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检查通知
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方案
转发广东省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粤东高级技工学校澄海分校2009年招生信息
转发关于停止收取汕头市跨区就业人员调配费的通知
转发关于举办2009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关于加强全省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工作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批准设立汕头市澄海区西华汽车维修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的通知
转发关于开展全省企业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关于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
有关促进就业政策及措施
关于印发《2008年广东省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2007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的通告
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度检查审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6年汕头市部分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澄海市职工挂靠人事关系暂行规定
印发汕头市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转发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
汕头市澄海区非公有制企业人事立户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汕头市开展人事代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农民工维权手册(200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2005年度各镇(街道)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
汕头市澄海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汕澄就办[2005]03号
2005年检合格单位和表彰先进的决定
印发《二00五年春运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方案》和《开展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工人及技校毕业生寄存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集体合同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澄人社[2011]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93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转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汕人社发[2011]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反映。

汕头市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澄海区财政局       

汕头市澄海区地方税务局     

汕头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局澄海分局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转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汕人社发[2011]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9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人社部发 [2010]107 号文、粤人社发[2011]193号文规定,凡曾经与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适用本通知。

    二、申请人在原单位所属市、区(县)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所属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审核申请人的身份和核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汕单位的,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办理。申请人凭《补缴通知单》向所属地税部门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三、各区县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反映。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 头 市 财 政 局  

汕 头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1〕19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以下简称人社部发〔2010〕1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界定适用人员范围

    根据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凡曾经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适用本通知。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规定的条件的,个人可按本通知的标准申请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所在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2010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仍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按《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粤府〔2006〕96号文)文规定继续缴费。继续缴费后达到《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各地要严格审核申请人员的身份条件,不能擅自扩大适用范围。申请人应提供与原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二、2010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缴费及待遇计发标准

(一)符合条件并经审核同意后,申请人按以下标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1.缴费基数不低于申请时原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所在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不高于申请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由申请人申报。缴费比例为20%。缴费年限原则上根据申请人在城镇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低于15年的,可自愿选择按15年缴费。缴清全部费用后,一次性缴费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2.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收取利息,其中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缴费基数的12%计入统筹基金。

3.一次性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承担,原单位有经济负担能力的,可给予申请人适当资助。

 4.一次性缴费年限不作为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帐户和地方养老金的年限。

(二)申请人在缴清全部费用后,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粤府〔2006〕96号文第三条第二项第一点规定和《关于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粤劳社电〔2009〕32号)规定计发。一次性缴费指数等于缴费基数除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办理地及办理机构

    申请人在原单位所在地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审核申请人的身份和核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的,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办理。原单位所在地地税部门(深圳市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一次性补缴的养老保险费。

四、工作要求

    加快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是国家出台的一项重大惠民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幸福广东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层层抓落实,在2011年7月底前启动相关工作,确保在2011年底前基本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反映。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省 财 政 厅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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