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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人员在澄就业许可办事指南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高技能人才入户工作会议
关于成立汕头市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领导机构的通知
转发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转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
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转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转发关于2011年度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关于做好201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
关于调整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转发关于举办2010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汕头市2010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方案
关于引导和鼓励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
转发《关于实施城镇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澄海区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办理流程
敬告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准则的通知
关于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人事局行政执法有关事项
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检查通知
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方案
转发广东省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粤东高级技工学校澄海分校2009年招生信息
转发关于停止收取汕头市跨区就业人员调配费的通知
转发关于举办2009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关于加强全省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工作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批准设立汕头市澄海区西华汽车维修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的通知
转发关于开展全省企业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关于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
有关促进就业政策及措施
关于印发《2008年广东省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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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澄海市职工挂靠人事关系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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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转发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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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非公有制企业人事立户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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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手册(200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2005年度各镇(街道)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
汕头市澄海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汕澄就办[2005]03号
2005年检合格单位和表彰先进的决定
印发《二00五年春运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方案》和《开展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工人及技校毕业生寄存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集体合同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澄劳社[2009]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加快推进我区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汕头市澄海区关于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澄海区劳动保障局

                                汕头市澄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

                                      二00九年一月五日

 汕头市澄海区关于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汕劳社[2008]1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重要决策,从促进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的大局着眼,根据澄海的行业特点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有计划实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吸纳和稳定技能型人才队伍,逐步提升我区人力资源综合素质,加快我区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

      根据我区经济社会的现状和长远发展需要,全面规划推进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按照经济增长发展速度的不同情况,实行分步实施,逐步深化的基本模式。以积极措施鼓励技能型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调动农民工提升技能的积极性,培养壮大技能型人才队伍。严格标准,合理确定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具体条件。加强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入户条件

      优秀农民工是指: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精通业务和生产技能,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在所在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在本区城镇务工(创业)的区内外农村劳动力,年龄在35周岁以下(对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有特殊贡献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45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持有《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遵守计划生育规定,已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所从事工种符合准予入户工种目录规定(每年由汕头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就业地入户。

      (一)获得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汕头市澄海区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二)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三)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二年;

      (四)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本区户籍的须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年;省内区外户籍的须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省外户籍的须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七年;

      (五)在我区就业地已经拥有合法房产,并且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本区、省内区外和省外户籍的农民工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三年和五年;

      (六)参加国家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三等奖以上;参加广东省地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获二等奖以上;参加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获一等奖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年;

      (七)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拥有专有技术成果,并且在我区的生产生活中得到应用,产生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创业、投资和纳税等人员:

      1、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且在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负责)人;

      2、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在我区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在12万元人民币以上;

      4、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15万元人民币以上;

      5、在我区创业、投资的法定代表(负责)人,或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按照其企业吸纳我区人员20人以上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三年以上,为他们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费。

      上列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必须连续三年在同一单位,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九)属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技能人才或特殊岗位人员;为澄海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人才,由区劳动保障部门报区政府批准后可以入户。

      三、相关政策

      (一)优秀农民工入户实行政府宏观调控,每年依据汕头市相关政策措施,由区劳动保障、发展改革、公安三个部门联合制订年度入户计划指标。

      (二)经批准入户的优秀农民工可以将户口迁入自有住房、用人单位的集体户口,所在用人单位或个人不能解决入户的,可迁入当地政府指定的户籍代管机构。

      (三)对核准入户的优秀农民工,除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迁入地和迁出地均不得收取其他任何相关费用。

      (四)经核准入户的优秀农民工,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可随迁,具体操作办法按现行的户口迁移政策办理。

      (五)优秀农民工入户后没有住房的,可纳入当地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政策范围,解决其住房问题。

      (六)区以下城镇的本区户籍优秀农民工,可在土地承包期内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工进城入户后,自愿交还宅基地的,应给予经济补偿。具体依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制订的办法执行。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优秀农民工申请入户,原则上先由用人单位向所在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并向区劳动保障局申报。个人也可直接申报,个人申报办法依照汕头市劳动保障局、汕头市公安局制订规定执行。申报单位必须已在工商部门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优秀农民工所持职业资格证书应经区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验证,非我市(区)颁发证书,应重新通过我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技能鉴定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

      (二)核准: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上报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入户条件的优秀农民工,在10个工作日内函复用人单位或个人,并签发入户卡。

      (三)入户:优秀农民工凭入户卡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优秀农民工办理入户的具体办法依照汕头市劳动保障局、汕头市公安局制订规定执行。

      五、组织领导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宣传,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优秀农民工做好申请申报及办理入户手续,为澄海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技能人才的培养提供积极支持。区将把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纳入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对各部门落实执行政策情况实行考核。

      六、其他

      外来城镇户籍在澄务工人员可按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的条件,享受同等入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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