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海人力资源网
外国人在澄就业许可办事指南
台港澳人员在澄就业许可办事指南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高技能人才入户工作会议
关于成立汕头市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领导机构的通知
转发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转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
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转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转发关于2011年度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关于做好201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
关于调整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转发关于举办2010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汕头市2010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方案
关于引导和鼓励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
转发《关于实施城镇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澄海区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办理流程
敬告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准则的通知
关于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人事局行政执法有关事项
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检查通知
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方案
转发广东省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粤东高级技工学校澄海分校2009年招生信息
转发关于停止收取汕头市跨区就业人员调配费的通知
转发关于举办2009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关于加强全省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工作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批准设立汕头市澄海区西华汽车维修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的通知
转发关于开展全省企业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关于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
有关促进就业政策及措施
关于印发《2008年广东省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2007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的通告
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度检查审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6年汕头市部分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澄海市职工挂靠人事关系暂行规定
印发汕头市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转发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
汕头市澄海区非公有制企业人事立户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汕头市开展人事代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农民工维权手册(200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2005年度各镇(街道)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
汕头市澄海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汕澄就办[2005]03号
2005年检合格单位和表彰先进的决定
印发《二00五年春运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方案》和《开展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工人及技校毕业生寄存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集体合同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转发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10]27号)和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转发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汕人社函[2010]88号)的要求,我区决定于2010年6月20日至7月31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1个半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检查主要对象是城乡结合部和乡村小砖窑厂、小矿山(采石场)、小作坊等用工场所。

      (二)检查内容:

      1、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生产许可、安全许可、采矿许可等;

      2、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障,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3、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此项内容要重点查实、依法处理。

      二、时间安排及要求此次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6月20日至26日)。各镇(街道)各部门要统筹安排法制宣传教育和舆论宣传工作,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成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向社会公布专项行动举报投诉电话,提高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10年6月27日至7月25日)。各镇(街道)要集中力量对辖区内乡镇农村、城乡结合部用工单位的情况开展全面排查,进行登记造册,确定重点检查对象。采取突击检查和随时、随地、随机抽查的方法,对用工单位进行检查,确实掌握用工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员工花名册、工资表、身份证、居住证、劳动合同书、社保登记证、考勤登记、员工健康体检登记、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等。进一步查清用工单位遵规守法情况。检查过程中,要重点针对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在检查中发现用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进行立案查处。未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同意,不得对外公布用工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情况。区将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于2010年7月5日-25日前往各镇(街道)进行督查。期间市联合检查组也将对我区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三是总结阶段(2010年7月26日-31日)。各镇(街道)要对本辖区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形成书面材料于2010年7月29日前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含统计表)。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为更好地协调指导开展此次专项行动工作,区决定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曾初定副局长任组长,成员由公安分局陈伟鸿副局长、监察局余建伟主任、民政局朱壁溪副局长、国土资源局林再稳大队长、卫生局陈志民副局长、工商局陈泽卫副局长、安监局姜红林副局长、总工会谢祥刁副主席组成。负责协调指导全区专项行动的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联系人:卢再强、金海仁,电话:85855223,85855212传真:85887673。

      (二)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派出4名监察人员,各成员单位抽派一名工作人员组成执法检查组到各镇(街道)进行监督检查。各镇(街道)要结合本地实际,组建工作机构,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组织开展好专项行动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工作要求

      各镇(街道)要充分认真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要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对象,认真开展执法检查,严历打击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

      2、公安部门要对违法和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检查、取缔无合法证照等违法经营行为。

      4、民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行动中发现符合救助对象的劳动者的救助工作。

      5、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7、卫生部门要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8、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为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9、工会组织要加强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五、车辆安排

      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派车保障专项检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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