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海人力资源网
外国人在澄就业许可办事指南
台港澳人员在澄就业许可办事指南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高技能人才入户工作会议
关于成立汕头市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领导机构的通知
转发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转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
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转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转发关于2011年度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关于做好201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
关于调整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转发关于举办2010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汕头市2010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方案
关于引导和鼓励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
转发《关于实施城镇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澄海区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办理流程
敬告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准则的通知
关于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人事局行政执法有关事项
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检查通知
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方案
转发广东省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粤东高级技工学校澄海分校2009年招生信息
转发关于停止收取汕头市跨区就业人员调配费的通知
转发关于举办2009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关于加强全省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工作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批准设立汕头市澄海区西华汽车维修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的通知
转发关于开展全省企业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关于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
有关促进就业政策及措施
关于印发《2008年广东省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2007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的通告
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度检查审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6年汕头市部分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澄海市职工挂靠人事关系暂行规定
印发汕头市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转发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
汕头市澄海区非公有制企业人事立户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汕头市开展人事代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农民工维权手册(200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2005年度各镇(街道)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
汕头市澄海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汕澄就办[2005]03号
2005年检合格单位和表彰先进的决定
印发《二00五年春运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方案》和《开展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工人及技校毕业生寄存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集体合同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7号)转发给你们。

      经报市政府同意,我市申请一次性继续缴费的办理时限从转发文之日起至2008年8月1日为截止日期。请你们按照省厅《通知》精神,在市政府批准的期限内,认真做好信息披露及一次性继续缴费相关手续的办理。

                                                              二00七年九月六日

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

      自我省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来,按照《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但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要求的参保人,计发一次性老年津贴并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简称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下同),这个部分人员在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后,普遍反映难以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为实现这部分人员“老有所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参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中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通过继续缴费的办法解决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原己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在本通知实施前己经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领取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本省户籍人员(以下简称“申请脸”可以在全额退还己领取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后,选择继续缴费,直至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二,继续缴费办法
      (一)   申请人选择继续缴费,须向原发放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并核实其应全额退还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后,办理退还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和继续缴费手续。
      (二)   申请人可选择一次性缴费的方式继续缴费直至达到符合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止,一次性继续缴费的年限最长为申请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至2006年6月30日的时段。一次性继续缴费以申请人申请继续缴费时所属社保年度使用的上年度全省在岗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同期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费率执行。
      (三)申请人一次性继续缴费后,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仍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要求的,可按照粤府[2006]96号文第三条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办法按月继续缴费,直至符合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止。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继续缴费同期的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执行。
      三、关于个人帐户记帐和缴费年限的计算
      (一)申请人在全额退还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以退还的个人帐户金额为其重新建立个人帐户,与本人继续缴费时划入个人帐户部分的金额合并计算;退还一次性老年津贴,并入当期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申请人继续缴费(含一次性继续缴费,下同)的,起缴纳的养老保险按其缴费基数的8%记入其本人个人帐户,其余部门划入统筹基金。
      (二)申请人在全额退还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后,确认其原缴费年限(含视缴费年限),与继续缴费的年限(含一次性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其他规定
      (一)一次性继续缴费的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
      (二)申请人一次性继续缴费后,按规定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一次性继续缴费后仍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选择按月继续缴费的,在其缴费年限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后,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继续缴费期间不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继续缴费的参保人在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计发办法过渡期内申领基本养老金的,适用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过渡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继续缴费的年限甲酸为实际缴费年限,不作为计算原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
      (四)申请人按照本办法选择缴费后,其医疗保险按照所在地有关政策执行,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不作为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政府资助的计算年限。
      五、按本通知申请一次性继续缴费的办理时限由地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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